文件中明确列举了13项信息删除的参照标准,并详细解释了每一条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确立了以土地年均产值的倍数作为土地征收的基本对价,土地征收后因用途改变产生的增值基本上与农民无关,形成土地收益中的 65%-75% 归属于政府 ,15-20% 分配给了集体,5-10% 留给失地农民的利益格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8 条的安居工程和旧城改造不属于公共利益,也不属于土地征收,应作为政府回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另行安排。
改变以土地储备为代表的征而不用包括早征迟用、多征少用等现状,将即征即用作为与公共利益并列的土地征收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的具体制度和规则。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法律责任过轻,不仅不能遏制土地征收违法行为,反而有鼓励土地征收违法行为的作用,必须推倒重来。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公告和通知义务、化整为零审批征地、违规压低补偿标准、为土地储备而征地,等等,都应有与之对应的具体的法律责任如各种行政处分和涉嫌的刑事责任。为了争取更多的征地补偿,不少农民在承包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密植、假植、坟头数虚报,土地征收制度和规则对此几乎束手无策,大多是一些批评教育、不予补偿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 45 条第 1 款第 5 项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和第 45 条第 2 款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都可以作宽泛的解释。
利益失衡冲击土地物权、土地管理和农民社会保障 ,土地征收制度和规则因而呈现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失衡。二是违法维权,不少农民以闹事、围堵、打砸、纵火、自残等阻扰和对抗土地征收,宣示和争取自身的土地征收利益。征地公告内容应有法定要素、细节和格式,使大多数被征地农民能够理解征地事项如拟征地的理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进程、相关批准文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异议和投诉方式与程序等。
实践中,前 3 年平均年产值大多依据当地统计部门的产值数据计算,未经专业评估,欠缺应有的真实性、可靠性、透明性,为降低征地成本,地方政府极有可能倾向于压低产值数据。因而,改造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让失地农民凭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过上较好的生活,是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利益平衡的重中之重。国土资源部要求规范征地程序,不得强行征地,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但查处主体缺位,地方国土资源局不能不听政府的。严禁以私下提高补偿费等方式迁就或平息违法维权,在政府征地行为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违法维权行为产生自焚、自残、自杀等恶性后果的,由违法维权人自行承担,不得归咎于政府。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收储的土地共 5 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都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许多征地纠纷的处理脱离法律轨道,政府往往先动用违法手段压服农民集体和农民,压服不了或导致严重后果时又迁就农民堵路闹事、打砸公共设施、围堵政府机关等。
三是公共利益必须由政府提供相应保障,包括财政补贴、安全防范、统一规划等付出型措施,不包括政府招商引资之类的经营性活动。党的十九大明确我国的经济发展由数量型经济转向质量型经济,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已失去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理由,理应也有条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征收制度,希望本文的分析和对策能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1. 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保障程序。收储的土地中,其他 4 种土地来源稀少,唯有征收土地可以源源不绝,土地收储因而异化为地方政府任意征收土地的堂皇理由。
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是土地征收的重点程序,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土地征收的情况,是被征地农民自觉配合土地征收或依法维权的基础,许多土地征收纠纷形成于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征收的一知半解。没有农民贡献的土地就没有高铁的便利,在全社会享受现代化成果的同时,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应该成为土地征收的目的之一。同时,《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赋予了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但欠缺对征收权力的限制。《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 34 条、第 35 条规定违反听证程序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但没有具体条件和路径。
对此,《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地方性法规只是规定不予补偿 ,兰州市稍显力度,还要求当地政府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 13 条规定被征地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和安置手续,但没有善后措施。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等没有明确土地征收必须即征即用,是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利益失衡的重要原因,应依据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予以漏洞填补。例如:《土地管理法》第 45 条规定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情形,但没有违反这一规定的责任主体和法律后果,《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 46 条第 3 款同样如此。
项目建设的土地成本依照土地产出能力支付,意味着项目建设的土地成本可能只是非农用地价格的 1/10 甚至 1%,所节省的土地成本转化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或建设项目的盈利。有些地方不明确告知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没有征地的文件和公告,没开村民代表大会。公共安全设施如消防、防灾、反恐等。首先,政府违法征地的法律责任大多空洞无物。同时,被征地农民的违法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依据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但没有明确听证的内容。
重实体、轻程序在土地征收中尤其突出,不仅地方政府经常违反程序,多数被征地农民对政府程序违法也不甚在意。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应当严格区分合法维权和违法维权,一方面确保合法维权渠道畅通、有效,对合法维权置之不理或予以非法打压的追究有关部门玩忽职守等责任。
六、土地征收的法律责任 违法成本必须大于违法收益,这是遏制违法行为最重要、最有效、最合理的制度安排。二、土征收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但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并无法律定义,只有逻辑不明的公共利益分类和范围。
现有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 ,形成多违法多得、少违法少得、不违法不得、被查出至多不得的气氛,刺激违法行为蔓延,损害土地征收秩序。其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倾向于利用自身对土地供应的垄断优势,收储更多的土地并尽可能迟延供地以获取丰厚收益。
真正重要的是选择什么样的公共利益,这决定着土地征收的范围和规模。目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土地征收获取暴利,被征地农民无法接受土地征收的补偿,土地征收纠纷因而越演越烈。违反征地法定程序,无论大小轻重,无一不究,无一不承担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不得以动机不坏作为免责理由。2004 年的宜兴事件中,当地政府出动了警力,使用推土机强行填埋将近百亩的耕地。
市政公用设施如公共交通、水电煤气、垃圾处理等。为了争取更多的征地补偿,不少农民在承包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密植、假植、坟头数虚报,土地征收制度和规则对此几乎束手无策,大多是一些批评教育、不予补偿的规定。
例如,广受社会关注、惊动中央并由习近平总书记 4 年内作出 6 次重要批示指示的秦岭违建别墅案,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对文化旅游建设项目的任性解释和操作。除了国防和外交需要外,其他 4 种情形以政府组织实施或规划作为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
《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含糊地规定:单位和个人建设时可以申请使用国家征收的原先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似乎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也属于公共利益。听证员的 2/3 由非政府人员担任,在各界人士组成的听证员库中随机抽选,当事人和公众均可参与听证并发表意见。
以征地程序为例,程序出错即便没有出现实体后果也应定性为征地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政府敬畏土地征收法律。法国司法机关介入征收程序的机制,制约着行政机关的征收权力,共同保障征收符合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即便不公告也没有太大的问题,因为没有任何关于地方政府违反公告和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改变以土地储备为代表的征而不用包括早征迟用、多征少用等现状,将即征即用作为与公共利益并列的土地征收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的具体制度和规则。
与此同时,农民集体和农户既不能分享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升值,又不能拒绝土地征收,成为项目建设的最大牺牲者。同时,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违法成本也低。
改变公共利益过于宽泛的现状,在最严格、最狭小的意义上重新定义公共利益,大大缩小土地征收的范围。但是,这些建议都没有触及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根本缺陷。
利益失衡是引发土地征收纠纷的关键。公共利益应当优先通过立法机关加以确定。